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粤安监〔2006〕58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
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业经省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培训工作 细则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5日印发
校对人:李春 打字:01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一)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站长、法定代表人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员、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安全主任、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督导员及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等。
1、安全主任是指具有一定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主任证书的人员。